南京小区电动车起火致15人遇难,责任如何认定?听合肥律师说!
2024年2月23日4时39分,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约6时许明火被扑灭。
2月24日凌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有关情况。截至23日24时,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其中,1人危重,1人重症,42人伤情较轻。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省已成立调查组,正深入调查火灾原因和责任。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梁军介绍,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若是电动车本身问题导致的,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尽到管理义务?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合小律特邀请律师对这些问题作出专业解答。
01
据了解,初步分析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火灾,若是电动车本身问题导致的,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尹梦娜
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邹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自杀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情况下,起火的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如果是因为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业主违规行为导致的起火并引发火灾,在民事责任上,根据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则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责任都将由起火的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业主堵塞消防通道或者违规堆放杂物导致了火势蔓延,则这些业主也会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起火的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的,起火的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能还涉嫌刑事责任——失火罪。
△▽上下滑动查看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2:《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法律依据3:《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4:应急管理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电池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5: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02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尽到管理义务?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李阳
上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邹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自杀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依据《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消防责任人,对于电动车停放及停放地点是否安装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存在日常的管理责任。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若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比如没有妥善规划电动车辆停放区域、未对违规停车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那么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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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合肥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内容审核:合肥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来源:市律协宣传调研部
编辑:傅艺蒙、陶烁
审核: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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